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,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,讓人民監督權力,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,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。加強對執法司法活動的監督,是執法司法領域踐行執政為民宗旨、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必然要求。如何加強對涉民營企業執法司法活動的監督,進一步規范政法機關執法司法行為,真切讓民營企業經營者感受到公平正義?“30條”明確提出三點意見:
一是加強對涉民營企業執法司法活動的檢察監督。強化涉民營企業刑事立案、偵查、審判、執行活動的檢察監督,依法監督糾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、選擇性執法、濫用強制措施、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、財產刑執行不當等問題。強化涉民營企業民行訴訟活動的檢察監督,綜合運用糾正違法通知、檢察建議、提出抗訴等監督手段,依法監督糾正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、惡意延遲訴訟、錯誤判決裁定等違法行為。
二是依法及時處理涉民營企業涉法涉訴信訪問題。建立涉民營企業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受理登記、交辦督辦、告知反饋制度,對跨地區、跨部門的信訪案件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。對依法導入司法程序的信訪案件,辦案部門要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告知事涉企業辦理流程、進度及時限,在辦結后3個工作日內及時向企業反饋處理結果。對于不屬于政法機關辦理的事項,及時告知其反映訴求的方式和途徑。
三是開展涉民營企業執法司法專項督察。通過巡查走訪、明察暗訪、案件評查、執法監督等方式,及時發現糾正侵企擾企的執法司法行為。對嚴重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、破環營商環境的,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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